一個6歲女孩的5735萬稅單
這不是八點檔劇情,而是真實發生在台灣的案例。
陳姓男子於2015年將市價約3億多元的股票贈與元配。2017年陳男過世後,元配和親生子女一起拋棄繼承,讓他與外遇對象生下的非婚生女成為唯一繼承人。問題來了:小女孩實際繼承約1567萬元遺產,但她未取得該筆生前贈與的股票財產,卻因舊制規範而被課徵約5735萬元的遺產稅。
這個案例直接凸顯台灣稅法過去的制度缺陷。憲法法庭於2024年10月28日作成判決,認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部分違憲,並要求兩年內修法。法庭指出,這種制度對繼承人形成不合理的稅務負擔,嚴重侵害財產權。
新法核心:誰取得財產,就該負擔對應稅負
2026年8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案,朝野罕見零爭議通過。新制確立的核心原則是: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關鍵改變有三項:
1. 擬制遺產稅改由受贈人按比例負擔
舊制下,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親屬的財產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對納稅義務與負擔分配規範不明確,實務上可能造成未受贈的繼承人承擔稅負。新法規定,這筆稅金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直接向受贈人課徵。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留下5000萬遺產,其中1000萬是生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占總額五分之一)。若全案核定遺產稅200萬,配偶須獨立負擔40萬(五分之一),其餘繼承人只需付160萬。
2. 取消30萬分期門檻
舊法規定遺產稅要超過30萬才能申請分期繳納,導致許多繼承人被迫低價變賣房地產籌現。新法全面取消門檻,並允許繼承人以多數決方式直接用遺產中的存款繳稅。不過需注意,若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仍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3.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調整
修法明定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一併計算,可能提高配偶可扣除的金額,有助於減輕部分稅負。
家族傳承遊戲規則改寫
這次修法終結了「受贈人未必負稅、未受贈繼承人卻可能被追稅」的制度缺陷,但也讓高資產家族的財富傳承規劃變得更複雜。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李南漢會計師提醒:「若企業股權於死亡前2年內移轉予配偶或下一代,即使後續有拋棄繼承安排,相關受贈人仍可能成為應負擔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過去常見的生前贈與節稅策略,未來必須將「死亡前兩年內」的潛在稅負按比例分攤機制納入財務模型,否則極易引發家族內部的稅務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新制實施細節仍待財政部後續稽徵配套與作業規劃公告。
制度缺陷的修補
部分網友對修法給予肯定,認為這是對過往制度缺陷的必要修補,終於堵上了惡意拋棄繼承轉嫁稅務的法律漏洞。
不過也有財會從業人員提醒,新制雖然解決極端案例,但國稅局未來需在同一案件中分別開立多張稅單給不同受贈人及繼承人,稽徵成本與行政程序將更加繁瑣。
無論如何,修法朝向更合理的稅負分配原則邁進,讓受贈財產者負擔對應稅負,避免未受贈者承擔不當稅務責任。這樣的制度調整,或許正是讓財富傳承回歸公平本質的必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