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才剛上路的新規定,已經在勞資雙方掀起暗潮洶湧。
如果你家有長輩正準備退休後「找點事做」,或你本身就是人資主管,這則消息千萬要注意——實務與最新解釋愈來愈明確:雇主若明知勞工已超過65歲才聘僱,就不得再以年齡為由強制退休掃地出門。
一場無預警解僱,揭開法規漏洞
曾有勞工反映類似情況。
66歲的陳伯伯退休後想貼補家用,應徵了一份保全工作。沒想到入職不到三個月,某天主管突然叫他進辦公室:「陳先生,你已經超過65歲了,依照勞基法規定我們可以強制退休你,今天就是最後一天。」
依強制退休規定辦理,無需給付資遣費,預告期與勞保轉出程序也倉促不及。
這類爭議在全台各地頻傳,終於引起勞動部正視。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修正勞基法第54條,並於同年7月31日公布施行。2025年5月6日前後,勞動部在新聞稿與指引中進一步說明:如果雇主在聘僱時就知道勞工已經超過65歲,就不能事後拿《勞基法》第54條的強制退休規定來趕人。
換句話說,你想辭退這些高齡勞工?可以,但請回歸正常的資遣或解僱程序,若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且符合勞基法第11條資遣要件,高齡勞工同樣享有資遣費權利,不能因年齡而遭剝奪。
企業的「新玩法」:定期契約成主流
消息一出,PTT和Dcard立刻炸鍋。
有人拍手叫好:「終於有人管管那些黑心企業了!」但更多網友冷眼旁觀:「你以為雇主會乖乖配合?人家早就找到解套方法了。」
果不其然,業界已經悄悄流傳新的操作手法——改用「定期勞動契約」。
根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3條,法律上雇主可以與65歲以上的勞工約定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契約期滿不續約,通常不視為資遣,多半不需支付資遣費,但若雇主長期反覆使用短期定期契約,仍有被認定為「假定期、真不定期」的風險,屆時仍須依不定期契約之終止規則處理。
「請神容易送神難」這句話,在人資圈已經成為共識。與其日後糾纏不清,不如一開始就卡死合約期限。
誰是贏家?誰又成了犧牲品?
表面上看,這次修法與函釋保障了高齡勞工的權益,讓他們不會淪為「即用即丟」的免洗筷。但實際效果恐怕沒那麼樂觀。
企業端的反應很直接:乾脆別請。
有網友直言:「以前還有機會被錄取,現在連履歷都可能被秒刷。」定期契約雖然是合法途徑,但對真正需要穩定收入的高齡者來說,一年一簽的不確定性,根本稱不上保障。
更弔詭的是,部分網路討論中開始出現擔憂:「老員工佔著位子不走,我們升遷要等到什麼時候?」世代矛盾在這則政策下隱隱浮現。不過,目前尚無完整統計數據可以證明高齡者就業機會因本次修法大幅減少,相關影響仍有待觀察。
你需要知道的真相
勞動部的立意良善,但現實永遠比法條複雜。
如果你是求職的高齡者,簽約前務必看清楚是「不定期契約」還是「定期契約」,前者才有長期保障。
如果你是企業主,別以為改用定期契約就萬無一失。頻繁不續約仍可能被認定為「假定期、真不定期」,一旦被勞檢盯上,補發資遣費事小,商譽受損才是致命傷。
而如果你家有長輩正在找工作,現在可能是最需要你幫忙把關的時候。別讓他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簽了一紙「隨時可以被甩掉」的合約。
相關法規資訊,可參考:
•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3條
• 勞動部相關新聞稿
• 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